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改善交通秩序,营造良好校园环境,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门禁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 在校门口设置机动车(本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三轮以上机动车,含电动汽车)门禁管理系统,自动识别车牌号码。
第二条 实行授权管理,授权的车辆自动识别车牌出入。未授权车辆,进门时自动计时,出门时交费放行。
第三条 机动车出入校园时,门禁系统实行一车一杆放行。驾驶员通过时应提前减速、关闭远光灯,主动配合验证通过,严禁闯杆。对因闯杆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赔偿。
第四条 车辆在校园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一)超速行驶;
(二)违停乱放;
(三)未授权长期停放;
(四)强行闯杆;
(五)利用各种方式逃费;
(六)有其它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授权车辆范围及办理
第五条 授权车辆是指经学校审核并录入门禁管理系统的车辆,授权分为免费授权和交费授权。已办理授权手续的车辆在授权期限内可免费通行,并须在前挡风玻璃处放置学校统一制作的《山东政法学院车辆通行证》。
第六条 授权车辆范围及管理办法
(一)在学校备案的各类公务车辆,全部办理免费授权。
(二)本校教职工(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校聘用的合同制人员,下同)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办理免费授权。
(三)拥有校区内房屋所有权的非本校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仅可办理交费授权,限2辆。
(四)租住校区内教职工房屋(有租住协议)的单位或个人所使用的车辆,凭租赁协议和物业费收据,仅可办理交费授权,限1 辆。
(五)与学校各部门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的单位或个人所使用的车辆(其中单位车辆指行驶证登记在单位或单位法人名下的车辆,个人车辆指登记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车辆),仅可办理交费授权,具体数量须经保卫处核定并报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六)校内施工车辆,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单位提前申请,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可办理交费授权。
(七)学校举办活动时使用的大型(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车辆,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前申请,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免费授权。
(八)学校不提倡学生开车就读,原则上不办理车辆授权。
(九)以上所列范围以外的其它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保卫处审核、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
第七条 授权车辆办理、授权时限与期限
(一)办理授权车辆,需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相应表格,并按表格说明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或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材料齐全的待授权车辆24小时内开通授权。
(二)授权时限与期限
1.授权期限自开通之日起计算。
2.免费授权车辆:第六条中前两款所涉及的车辆授权期限为2年;其他授权车辆的授权期限为批准时限。
3.交费授权车辆:授权期限为交费时限,每次交费一般不少于2个月。
第八条 已授权的车辆因出售、转让或报废等不再使用时,应主动申报相关信息。职工离职后,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告知保卫处,及时注销车辆信息,防止长期占用门禁系统和校内停车资源。
第九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取消授权:
(一)所有权存在争议;
(二)从事非法活动;
(三)过期未办理审验等手续;
(四)信息不实;
(五)被列入禁止进入校园黑名单;
(六)不予或取消授权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收费办法与会议券、访客券管理
第十条 依据济南市物价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7〕371号)等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未授权车辆(含出租车)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每车每小时收费2元,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当日8时至20时(含20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小型汽车计费每次超过5元时按5元收费,大中型汽车每次超过10元时按10元收费。
(二)为方便短时入校接送人员,防止校外车辆穿行校园,车辆同门出入20分钟(含)内免费,异门出入则计时收费。
(三)交费授权车辆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辆(七座及以下),每车每月收费100元;中型机动车辆(挂黄色车牌的车辆)每车每月收费200元。不满1月的按1月收费。
(四)军队、警用、消防、救护、武装押运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免费通行。
(五)学生报到、毕业及校庆等大型活动期间,所有车辆一律免费通行。
(六)未授权车辆遇门禁系统故障、停电时进入校园,领取《停车计时单》,出门时计时收费;若《入校计时凭证》丢失,将依据存根联记录时间计时收费;若无证据证明入校时间车辆,按照门禁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电时开始计时。
(七)《山东政法学院车辆通行证》首次办理免费,如丢失或损坏,再次办理时须交纳工本费10元。
第十一条 停车费可用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或用会议、访客、探亲电子代金劵代付,也可用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访客、探亲等电子代金劵的管理与使用
(一)会议电子券用于学校承办会议车辆管理,限会议当日使用;访客电子券用于各部门、单位校外人员到校公务交流等临时性访客车辆管理;探亲电子券用于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临时性探亲车辆管理。电子代金券由保卫处制作并发放,营利性会议或活动不得使用电子代金券。
(二)会议电子劵由会议组织或承办部门、单位提前按需申请,保卫处办理发放。
(三)访客电子券由各部门、单位按需申请,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要做好使用登记和年终统计上报工作。访客电子劵申请表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单位盖章、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保卫处,保卫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四)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如需领取临时性探亲电子劵,经个人申请、保卫处核准、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以根据需要发放;婚丧嫁娶等特殊事宜,可向保卫处说明缘由后据实领取。
(五)电子代金券按次使用,一车一券。会议电子劵在会议召开期间免费使用,单位访客电子劵限免8小时费用,临时性探亲电子劵限免24小时费用。
(六)电子代金券一律不得外借或售卖,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取消当事人车辆授权资格和电子代金券领用资格,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停车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全部上缴学校指定账户,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四条 停车费主要用于资金额度较小的安全设施运维和门禁系统的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抽调工作人员进行交通秩序和门禁管理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在办理各类长期通行授权时,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单位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取消单位或当事人车辆的通行资格,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车辆进入校内,应在停车位按规定停放;严禁违规停放,如有违规停放或需要挪车时,对无法联系驾驶人或驾驶员拒绝驶离的,将予以贴条警告、锁车告诫、列入门禁黑门单或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学校不负责看管,如有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济南市停车收费标准等如有变化,学校将据此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