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东政法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

2021年03月16日 11:40  点击:[]

山东政法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山东省《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19423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政法学院校区(茂岭校区、砚池校区)内行驶的电动车和燃油摩托车(以下称摩托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负责校园电动车、摩托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车辆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废旧无主、违规电动车和摩托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置安全隐患;

(四)其他有关电动车和摩托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

第五条 电动车和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相应号牌(含临时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临时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第六条 以下电动车、摩托车可办理校园通行证:

(一)教职员工及家属的;

(二)外来住户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的;

(四)产权归属学校的。

在校学生的电动车仅限办理电动车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申领校园通行证须现场校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山东政法学院电动车、摩托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身份证、教职工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证。

第八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张贴于电动车、摩托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相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进出校门需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通行。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主动避让车辆和行人;按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通过路口、陡坡、弯道以及视线不清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条 外来人员骑乘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园,须在校门口办理访客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十一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未悬挂公安交通部门颁发号牌的电动车和摩托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济南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三)外卖送餐车辆;

(四)在校学生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车和摩托车出入校门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加油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车和摩托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 车辆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时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十六条 校内电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并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摩托车要到校外加油站加油。

第十七条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禁止带电动车电瓶到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室内充电;禁止在校园内摩托车加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师生员工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规骑行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部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车辆所有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由保卫处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车或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加油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骑行人在校园内行驶,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督,发现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可向保卫处举报,电话:8858911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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