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设备器材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
1.安全防护设备器材:灭火器(含推车式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CO2灭火器等)、防护器材(如警棍、防刺手套、头盔等)、通讯器材(如对讲机等)。
2.低值仪器仪表:万用表、计算器、米尺、钟表(含秒表)、电话机、消火栓水压测试表等。
3.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等。
4.其他:灯具等。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确定、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灯等安全防护设备器材。
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购置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验收与帐务管理、出库与入库等,参照《保卫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保卫处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每年底对低值耐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已超过使用期限或需维修的设备器材、已损坏无法使用的物品进行统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进行购置。
每年底测算年度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统计采购计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进行购置。
第五条 库房管理人员汇总、核减库房内的库存数量,填写《日常材料购买申请表》,经处领导签字后,进行购置。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购买到货后,库房管理人员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经验收人、库房管理人签字,并将验收单和发票一起交分管责任人办理报销手续。为旧设备购买的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账,在原设备(账)上增值即可。
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由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实行库房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库存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具有使用年限限制和维修期限的,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换,防止因质量变化、损坏而影响安全防护。
第九条 领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领用人根据所需物资情况向保管员提出申请,保管员开具相应物资出库单,双方在出库单上签名,出库单上要明确使用位置和管理人,并在消(安)防器材登记台(明细)账上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人应注意节约使用、严防浪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的,须查明原因、报处领导审定,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报废、报损
第十一条 已配置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报废、报损:
1.老化严重,机型淘汰,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精度无法满足安全需要,不能降级使用,亦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2.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3.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4.已经达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5.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6.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者接近购置新设备价值的;
7.被盗、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盘亏的;
8.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使用的安全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报废,参照《山东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领用人在领取更换后,要将待报废物品交库房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处置待报废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由库房管理人填报《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处置报告单》,并由处领导、分管责任人和库房管理人签字后,集中进行处置,报废处置的收入交财务处理。
第五章 材料、易耗品的帐务
第十四条 要通过计算机系统建立有品名、数量、单价的《消(安)防器材登记台(明细)账》,分别规格型号,区别质量级别,对库存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五条 加强对库房帐物的管理,库房每半年盘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库房管理员每年初将上一年《消(安)防器材登记台(明细)账》整理、打印、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政法学院保卫处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