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工作的通知》(鲁教安函〔2022〕15号)要求,学校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图书馆等三层以上楼宇加装限位器,为加强对限位器的管理,提高限位器管理维护质量,有效消除高空坠物风险,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限位器使用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限位器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条 各教室、宿舍、资料室、阅览室等场所的窗户限位器检查维护由教室、宿舍、资料室、阅览室等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条 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等场所的公共区域(如厕所、洗漱间、走廊通风窗、楼道通风窗等)安装的限位器,由所属楼层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所属区域的限位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要将所属区域分区定人管理,责任到人,并建立专门检查维护记录。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充分认识安装限位器的重要性,加强对所属区域限位器的管理维护,杜绝人为故意破坏,发现人为破坏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多次故意破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做好限位器修复工作,能自行维修的立即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立即通过“今日校园”校园报修服务平台报修,并督促跟踪维修工作,做到立查立改。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时对限位器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使用管理不重视、故意破坏严重、维修不及时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