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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4-15浏览次数: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四、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六、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七、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八、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二部分 裁量基准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理解与适用】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理解与适用】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理解与适用】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

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理解与适用】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有超过3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

经改正,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十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理解与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在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3处、不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有不超过3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三部分 裁量适用及相关解释

一、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按照裁量基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二、违法行为人有本意见第一部分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对应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四、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基准。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六、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七、在本意见基础上,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场所性质和规模等要素,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并将立案标准、自由裁量基准、判罚案例等嵌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现自动生成立案和量裁意见,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八、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发现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公消〔2010〕382号)同时废止。